塞尔维亚合法化 🇷🇸

文件认证程序,也称为“完全认证”,确保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签发的官方文件在境外得到承认。该程序受《国际流通文件认证法》(公布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1973号及《塞尔维亚和黑山官方公报》第1/2003号——宪法宪章)的约束。

该法的核心在于验证官方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通常,这通过认证文件正本完成,而翻译件也需经历与原件类似的认证程序。

  1. 初审法院院长或其指定的法官,通过其签名和法院印章,认证其管辖区域内政府机关签发的文件;
  2. 塞尔维亚共和国司法部负责核查法院院长的签名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签发文件上的印章;
  3. 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通过授权人员的签名和该部的印章,利用所保存的授权认证人员的签名,确认司法部的签名和印章;
  4. 经此方式认证的官方文件,将移交给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派驻的外国机构(文件使用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

由共和国和省级政府机关及组织签发的公共文件,可直接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进行认证,无需事先经过法院或司法部认证。

根据《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程序:
如果塞尔维亚共和国签发的官方文件需用于《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其真实性可由主管一审法院的院长或授权法官通过其签名和法院印章予以确认。

根据海牙公约进行的公证认证,应在文件原件或其附件上加盖包含特定信息的专用印章(“附加证明书”)。

按照既定规则签发的证书,可确认签名的真实性、签署人的身份以及文件上印章或戳记的真实性。证书(印章)上的签名和印章无需进一步认证,从而使该文件可在所有海牙公约签署国使用。

海牙公约不适用于与商业或海关业务相关的行政文件,也不适用于由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签发的文件。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根据海牙公约认证文件的主管机构是文件签发机关所在地的一审法院。

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信息,可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网站上获取。

1976年《关于出具多语种登记簿摘录的维也纳公约》:
使用多语种表格出具的登记簿摘录,可在《关于出具多语种登记簿摘录的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