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文件认证。塞尔维亚

根据塞尔维亚官方网站的信息

文件认证(即所谓的“全面认证”)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签发、用于国外的官方文件,需依据《国际交往文件认证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1973号及《塞尔维亚和黑山官方公报》第1/2003号——宪法宪章)进行认证。

根据本法,官方文件的认证旨在确认文件签署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文件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认证的是文件的原件来源。翻译件的认证方式与原件相同。

1. 初审法院院长或其指定的法官,通过其签名和法院印章,认证位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权力机关所签发的文件真实性;

2. 塞尔维亚共和国司法部核查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签发的文件上法院院长的签名和法院印章;

3. 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通过授权人员的签名和部门印章,基于存档的认证授权人员签名,确认司法部的签名和印章;

4. 以此方式认证的内部文件,将提交给外国机构(文件使用国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派驻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

由共和国和省级权力机关及组织签发的公共文件,无需事先经法院和司法部认证,而直接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根据《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海牙认证)的程序

如果塞尔维亚共和国签发的官方文件在签署《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的国家使用,其真实性将由主管初审法院的院长或授权法官通过其签名和法院印章予以确认。

根据海牙公约进行的公证认证既可在文件原件上进行,也可在其附件上进行。

认证形式由海牙公约特别规定,采用印章形式,其中包含特定数据(“海牙认证”印章)。
 
按规定格式出具的证书确认签名的真实性、签署文件人员的身份以及文件上所附印章或戳记的真实性。

证书(印章)上的签名和印章无需任何进一步的认证,以此方式认证的文件可在所有签署海牙公约的国家使用。

海牙公约不适用于与商业或海关交易相关的行政文件,以及由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文件。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根据海牙公约认证文件的权限属于出具相关文件机构所在地的初审法院。

了解哪些国家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国,请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网站

1976年《关于出具多种语言登记簿摘录的维也纳公约》

使用多语种表格出具的登记簿摘录,可在1976年《关于出具多语种登记簿摘录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使用。

您可以在以下网站查看哪些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此网站

何时无需办理认证

官方文件无需办理认证,也无需加盖“附加证明书”印章的情况如下:

a) 当塞尔维亚与文件使用国之间存在经确认的国际协议,免除某些官方文件的一切认证手续时;

b) 当基于实际互惠原则,在塞尔维亚出具的文件无需认证即可在某国使用,且该国出具的文件也无需认证即可在塞尔维亚使用时;

c) 当使用塞尔维亚出具官方文件的国家机关不要求认证时;

d) 当因官方文件的性质、特征或类型(如旅行证件、身份证等)而无法办理认证时,以及当官方文件涉及商业、外贸或海关事务,即伴随进出口货物,由主管商会或海关机构出具或认证时(如海关申报单、发票、海关监管证明、原产地证明、直运证明、最终用户证明等)。

塞尔维亚已确认与其签订双边协议,相互免除官方文件认证手续的国家(注:部分协议仅免除特定类型文件的认证手续):

阿尔及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  白俄罗斯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捷克共和国 斯洛伐克
 法国  希腊 克罗地亚 意大利
 伊拉克 塞浦路斯 匈牙利 北马其顿
 波兰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黑山
 乌克兰 斯洛文尼亚 蒙古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